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英超球员周薪税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英超球员周薪税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首先要明白,这个年薪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对于高管来说能力较强,所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较大,所交的个税也会相对比较多。但在不同的年薪设置之间,还是会产生税收的不同。因此,在合法纳税的前提下,高管们也可以关注如何使个人的税收更优化。
对于高管来说,年薪一般都是一个“Package”,也就是并不是普通员工的工薪那么简单,而是一个“一揽子”的分配。因此,不仅需要注意在各种方式下的分配,还需要注意每种方式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运用。
1. 工资薪金
高管也是员工,所以仍然会有一部分比例作为工资薪金来发放。这时候,就需要注意充分运用各项合理的扣除。
不仅仅是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也需要充分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
比如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不超过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 年终奖
年终奖在3年过渡期内还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进行计算。那么对于高管来说,需要考虑如何设置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比例,使得综合的税收较优。同时,也要注意避开年终奖的临界区间,避免出现税收激增的情况。
3. 优惠政策的运用
由于高管的收入形式比较复杂,因此,在别的发放形式下,也需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优惠。比如,充分了解哪些福利补贴是不用缴纳个税,限额是多少,在限额的范围内进行发放。
4. 递延项目的安排
对于高管的年薪,有能会有年金或者股权激励的安排,这些安排可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年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等以后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的时候,再进行个税缴纳;对于上市公司或者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这些优惠政策,要充分予以考虑。
但是,在高管的收入安排时,也需要注意有风险的事项。
1. 优惠政策的使用有条件
企业在安排年终奖时,可能对于全年的综合收入并没有综合的信息,也许要做全面的安排有一定的难度。在安排福利政策的时候,一定不能“过度”,不然反而会带来税收的风险。
2. 其他形式注意选择
虽然高管的年薪有着多样化的组成形式,但是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形式,不建议采用。虽然表面看似降低了税收,但实际却隐藏着风险。
总的来说,高管由于收入较高,总体的税负也会较高。这也是税收的公平,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但是在具体的薪资安排上,则要注意选择性政策和税收优惠的运用,以使得总体的税收最优化。
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税率通常在25%-45%,这肉割得心疼啊。
而且随着共同富裕的到来,可以说不理解政策,一不小心就会踩到红线。
至于高收入人群还有哪些税筹办法,
我会一步步为大家分析。
8月17号,中央财经委召开了第十次会议。
有两个关键词进入了公众的视野:“共同富裕”、“三次分配”。
惹起了一片哗然。
很多人断章取义,在网上大肆揣测、讨论,搞得更多人不明就里地参与,一时间有人叫好,也有人惶恐:
“啊!国家是不是要针对高收入群体下狠手了!”
“养肥了X要杀了”
“有钱人要是体面,就让他体面,他要是不体面,国家就帮他体面!”
甚至最近不少朋友来问我这是不是真的,感觉天要塌了一样。
我一律回答他们:那些人也不过是在不懂装懂、瞎说八道、自娱自乐罢了。
今天,我们就从税务角度把这个事好好说清楚,不要误读,也不用恐慌。
首先,“共同富裕”、“三次分配”这两个词出处的原文是这样的: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说得很清楚,“帮助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同时取缔非法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
最终要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
结果,有人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要“把富人的钱分给穷人”,不许富人赚钱。
这是大错特错。
8月26号,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已经给出了官方解读。
韩主任明确解释道:
共同富裕不是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财经》杂志主编王波明在会议召开后也采访了国税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
在视频中,许局长把收入可以定义成4类:
非法所得:比如像是赖昌星的走私行为,
违规所得:比如某些企业靠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省下的“利润”;
合法合规但“不合理”收入:很多企业家把自己的房子车子挂在企业,从而躲避缴纳个税,;
合理、合法合规收入:能创造财富、国家需要,多方一起获益,这样的收入,国家不但不会打击,还将继续鼓励。
而需要被取缔、规范化的只是前3类,并不是“不许赚钱”。
部分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社会焦虑加剧、环境污染加重、有数据安全风险的行业,或许会持续受到约束,但那些依法纳税,合理经营、有利国家发展的好企业,并不需要担心。
这是关于“共同富裕”,我们需要知道的。
那么,“三次分配”又是什么呢?
初次分配,是指劳动和各种要素得到对应报酬,相当于一切“赚钱”活动;
再分配主要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政府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
第三次分配的定义是:
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捐赠,更多与公益事业相关联的分配。
总结:捐赠、公益。前提是自愿。
也就是说通过鼓励慈善、公益这些行为,可能是给予某些免税政策,来实现收入的三次分配。
对于这些,我们平头老百姓当然是双手双脚支持拥戴的。
大家不妨回想一下,自己是否属于高收入人群?
如果是,那么过去甚至现在,你又有没有做过处在打击范围里的行为呢?
正如许善达先生指出的那些现象有没有发生在你身上:
作为企业老板,不给员工交社保,或者只给员工交一半社保,另外一半用私人账户或是别的渠道发,既少代扣了员工的个税,又可以代缴更低档位的社保。
实际上是自己在住的房子,在用的车,然后因为可以抵税,挂在了公司名下,甚至还在到处炫耀。
还有一些没有提到的:
比如明明是“劳务报酬”,却“动脑子”把某笔收入变成了“经营所得”,以享受核定优惠;
比如年终分红比平时的薪酬高很多,却通过“某种手段”减少了这笔收入大头的征税;
再比如从“某渠道”听到建议,盲目地去某地、某园区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或是减返税政策,以此达到“节税”目的;
不开票,少开票,买发票,和别的企业“合作”互开发票,
用私人账户收付款,部分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把不属于公司成本的消费入账…等等。
当然类似的建议的非常非常多,某些税筹机构对大势把握不准,嗅觉不灵,不及时通知这些企业,有些甚至干的就是违法犯罪的勾当。
大家不妨搜一搜像是“高收入人群如何做税收规划”这种问题,里面有几个措施是能用的?造着做,你离进去就只能一篇文章的距离。
我在这里提个醒:
不要小看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也不要小看金税三期和接下来的金税四期的监管能力,更不要小看我国的司法公正。
再强调一次,依法纳税,合法税筹才是唯一的出路。
规避风险,永远比“省钱”、“节税”优先。
我站在2021年10月这个节点上,可以给大家一些税筹建议,
但更重要的是,要对税筹这件事有一定自己了解,对大势有理解,才能依法省钱。
1、 年终规划
相当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工资也许不是特别高,但是年终奖或者年终分红十分丰厚,
对于这一笔钱来说呢,缴税是跑不掉的,除非你也想学一下爽子进局子。
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法: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
两者算法不同,要交的税也不一样多。
算法比较复杂,也不难查,我就不展开了,就说个结论:
并入综合所得,适合低收入人群。
具体说,就是(月收入×12—各种扣除费用)这个数,低于6万的,无脑选并入综合所得就行了。
收入较高的人群,基本上就是选单独计税比较划算。
但我想特别提一个小细节:在某几个特殊区间,少发点钱可能比多发一点,实际到手还多。
是不是听上去很神奇?
举个例子。
如果你的年终奖正好是300000元,那你要交的个税是:300000×20%—2660=58590元,
那么实际到手就是241410元。
这个时候,要是年终奖多发“一块钱”,税率就到下一个档位25%了,
这样一来要交的个税就变成了:
300001×25%—2660=72340.25元。
实际到手227660元。
多发了一块,收入直接变少2万,谁都没落着好。
当然,如果再多发一点,多到覆盖掉多交的个税,那还是多多益善的。
所以这个“临界点”是一个区间,超过318333元,就是越多越好了。
但再多发,到下一个区间,同样的事又会发生了。
个税7个档位,这样的临界点有6个,别担心,我都帮你们算好了:
36000-38566、
144000-160500、
300000-318333、
420001-447500、
660001-706538、
960000-1120000.
如果你的年终奖刚好在这几个区间里,那只拿最左边那个数,是最划算的。
所以可能就会有一种怪异的情况:老板说给你发110万奖金,你却可以劝老板:不用了,给我发96万就好。
这样老板开心,你也开心,简直不要太棒。
2、 创客、智客
凡是国家所鼓励的,一定会给出相关的扶持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创新创业,
比如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就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对创业者的扶持政策,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优政策福利非常大。
创业不是很难嘛,
那针对你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减免你企业的增值税;
至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在现行税率再减半,即实际税率为2.5%。
所以,咱们的一些高收入人群,完全可以响应国家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从打工人变成 智客 、创客的模式。
这些高净值人群创业后,以合作的模式向企业提供服务,变成小B to B的模式。
翻身员工把老板当了。
这样下来,
发票、成本抵扣链上也更加完整了。
自身的税负也从个税变成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国家给予小微创业者的优惠政策。
本来作为企业员工,而且是高收入人群,可能要交45%的个人所得税,
独立创业之后,升级成了一家企业,多缴一笔3%的增值税,可能只要再交2.5%的企业所得税。
前提是,一定要符合经济实质,不能是恶意逃税。
3、 专项附加扣除
除了采用更划算的计税方式外呢,
国家为了减轻大家的税收负担,还给了个政策叫专项附加扣除。
不管是高收入人群还是普通收入的人群都可以合理的通过专项扣除节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指出,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扣除相应的税额,减轻税负。
展开来说:
子女教育项,就是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扣1000,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都可以扣,
要么全部扣在父母一个人头上,或者两个人摊,但一年内扣法不能变化。
一般情况下,高收入的人群大部分都是有子女的年纪,
所以这一点来说还是非常实用的。
继续教育项,提升学历时,每个月可以扣400元,一个学历等级最多扣48个月,
如果考取专业证书,在拿到证的当年还可以扣掉3600元。
大病医疗项,必须是走医保报销后,医保用药范围内自负部分超过15000元的可以扣,最多扣80000元。
这笔钱可以扣在自己头上,也可以扣在配偶头上,子女发生的可以扣在父母一方的头上。
这一条的可用性可能不是特别高,
当然万一得了场重病,这个扣税的力度还是非常大的。
房贷利息项,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每个月可以扣1000,最多扣20年。
每个人只能有一套房的资格可以扣,不能扣第二套房。
对于还在还房贷人群来说,每年少交1万2的税,20年就是24万。
这条可以说非常实用了。
住房租金项,必须是工作的城市没有房子但是租房的人才可以扣,
如果是在直辖市、省城或者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城市,每个月可以扣1500,
其他小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每个月可以扣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每个月可以扣800元。
提前结束租房合同的,按照实际租房时间计算。
当然,如果不买房,租房也是可以享受扣税的政策的,
越是大城市扣的越多。
赡养老人项,独生子女每个月可以扣2000,
非独生子女,大家去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可以是老人指定分摊比例,也可以大家书面约定分摊比例,还可以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由于书面约定分摊。
这六项下来,可以说每年的扣税力度还是相当可观的。
举个例子:
小王是独生子女,而且自己有个刚上小学的孩子,并且在上海贷款买了自己的第一套房,
那么他每年可以扣税(1000+2000+1000)*12=48000元。
省了很大一笔钱。
这笔钱对于爽子们来说也许不算什么,
但是对于那些年入十几至上百万的人群来说,还是非常有必要省下来的。
专项扣除的存在,其实就是为了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
也是应对了开头所说的,调节税收的主要力度并不是高收入人群。
4、 社保规划(高档位灵活就业)
社保也是我们开头提到的,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再分配手段之一。
社保的存在就是为了提升社会的公平性。
但或许很多人不知道,社保是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的。
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这条《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
其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此外,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
当以最高基数缴纳社保,税前扣除的也就最多,
于是个税扣除也就更少,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税务成本。
5、 慈善、捐赠
这一点,还没有落地实现。
但20年1月《学习时报》上刊载的《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里提到:
立法有必要更加鲜明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予以实质性的优惠。
而且从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捐赠或许也会成为“税务筹划”当中一项重要的手段。
既帮助了别人,又能帮助自己,属于两全其美。
等到那一天,我也会第一时间跟大家分享。
说在最后:
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看似和税务没有关系,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规范的税务措施更像一颗暗雷,是收入公平、分配公平的巨大阻碍。
不管你是企业主、企业高层,乃至其他高收入人群,都宜自纠自查,趁早整改,早日走上合法合规税务筹划的正途。
违规操作能达到的效果,用正规途径也能达到,如果依法筹划税务的效果不尽人意,一定不是政策太严,而是筹划得还不到位。
以上。
1.税务行业十年老炮,每天分享税筹经验,解决疑难财税问题!
2.关注Carl的财税圈,帮你合法合理地省钱,立志让你做最省心的老板。
3.解读最新的税收热点,分享最优的税筹方式。Carl的财税圈,您身边的财税管家。
首先我是不提倡高管少交税,因为这就很加他们的年薪一样,加十几万,他们可能不会有太大反应,还不如补助下底层员工。当然如果要合理避税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福利补助等隐形收入,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案例介绍:
A企业,主要进行培训业务,年收入数千万。公司自有团队主要进行运营、营销、支持等功能,实际讲师大部分是外部聘用的临时讲师,年度成本也有数千万。
一直以来,讲师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A企业应该为讲师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讲师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
风险和责任: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们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风险。
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
解决方案:
A企业选择的税点点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其解决方案详情如下:
① 讲师们首先使用了税点点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品,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工作室,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
② 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讲师的工作室账户中,讲师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
通过这个方案,各个讲师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讲师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
同时,各个讲师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前后对比:
触类旁通:
培训业务只是众多行业业务类型之一,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资源的行业都能适用这个方案呢?比如: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行业专业财务、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英超球员周薪税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英超球员周薪税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